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机动车规格术语....................................................................... 2
4 机动车结构术语....................................................................... 3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5
6 车辆类型.............................................................................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性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龚标、李爱民、孙巍。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的3.2]
2.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
2.3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 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
2.5.1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半挂车 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
2.6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GB7258-2004的3.8]
2.7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8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2.9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 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 类 |
说 明 |
汽车 |
载客汽车a |
大型 |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中型 |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小型 |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
微型 |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 |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
说 明 |
汽车 |
载货汽车 |
重型 |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
中型 |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
轻型 |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
微型 |
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
三轮
(三轮汽车)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
低速
(低速货车)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
专项作业车 |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
有轨电车 |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
摩托车 |
普通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车。 |
轻便 |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 |
挂车
b |
重型 |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
中型 |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
轻型 |
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挂车。 |
a 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
4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分 类 |
说 明 |
汽车 |
载客汽车 |
普通客车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双层客车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卧铺客车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
铰接客车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轿 车 |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专用客车 |
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专用校车等,包括旅居车和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 |
无轨电车a |
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
越野客车a |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
说 明 |
汽车 |
载货汽车
b |
普通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
厢式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
仓栅式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
封闭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 |
罐式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
平板货车 |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 |
集装箱车 |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或者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载货汽车。 |
自卸货车 |
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
特殊结构货车 |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如:运输小轿车的双层结构载货汽车、运输活禽畜的多层结构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
半挂牵引车 |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 |
全挂牵引车 |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 |
专项作业车 |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
摩托车 |
二轮摩托车 |
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客装置的摩托车。 |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
侧三轮摩托车 |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
全挂车 |
普通全挂车 |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 |
厢式全挂车 |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 |
仓栅式全挂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 |
罐式全挂车 |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
平板全挂车 |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
集装箱全挂车 |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
自卸全挂车 |
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
专项作业全挂车 |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
旅居全挂车 |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
半挂车 |
普通半挂车 |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 |
厢式半挂车 |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 |
仓栅式半挂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 |
罐式半挂车 |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
平板半挂车 |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 |
集装箱半挂车 |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
自卸半挂车 |
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
低平板半挂车 |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的半挂车,车轴主要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 |
特殊结构半挂车 |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 |
专项作业半挂车 |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
旅居半挂车 |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
说 明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轮式装载机械 |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
轮式挖掘机械 |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
轮式平地机械 |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
a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b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分 类 |
说 明 |
营 运 |
公路客运 |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
公交客运 |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
出租客运 |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
旅游客运 |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
租 赁 |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
教 练 |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
货 运 |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
危化品运输 |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
非
营
运
a |
警 用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
消 防 |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
救 护 |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
工程救险 |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
幼儿校车 |
专门从事运载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
小学生校车 |
专门从事运载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
其他校车 |
除了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以外的其他专用校车。 |
营 转 非 |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
出租转非 |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
6 车辆类型
6.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